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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业所得税最新疑难案例实务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566
     

      这个论坛这几年我都参加了,突然感觉缺少一个部门,法院,法院给我的司法建议书说了一句话,我们法院审理的税务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税收的专业问题,保持法律上的谦抑性。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一个案件,我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评审。今年6月开庭完毕了,现在等待判决。

      这个案件我们看到了有很多的评论,前面也讲到了,代理案件以后,广州省局给我打电话,说有律师文章,我们要反击,但我说等待法律判决。

      这件事情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没有完,因为发生以后,很多人告诉我,必败无疑,我现在准备写三期,究竟看怎么判,理由是什么。文章的名字是等待已知判决结果的判决。到底是什么结果?

      这个案件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核定征收的问题,这个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具有普遍性。不仅是税务机关,针对所有纳税人,包括在座的中介机构。这类问题处理不处理?要不要提,要不要就这些问题去争议?

      比如执法中的权限问题,律师要学习专业的问题。理解执法权限,怎么理解脱逃抗辩,争论了多年,最近我不讲这个问题,没有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这个问题,稽查局怎么理解脱逃抗辩问题,我们有不同的看法。来源立法问题,产生争议,一个是国务院法制办写了一篇争论,法理上这种争论体现在实际中。

      第二个问题,前面都谈到了一个问题,税款追征期的问题,怎么规定的?一般我们来说,关于5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我在最高院提审这个案件中,也是税款追征期的问题,不属于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这种情况有没有追征期限?也不适用52条任何一款。我个人保留意见,为什么不能征呢?都有非议,为什么做这种解释。有一个原因考虑,法律面前我们必须要说真话。

      52条具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定的几种情况做出特殊追征权,明确我们不属于偷税的追征期是多少。

      更核心的问题,前面说的,关于核定征收的问题,不能展开来说了,争议的焦点就在这里,税务机关认为按照35条,有权核定纳税额,问题是什么是依据,什么叫做偏低?

      首先我们要反思依据概念,谁来决定?是法律税法规定,还是市场价格决定的?我们要反思,依据怎么确定?才说第二个正当理由,我对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有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引发的核定征收,到底是税收征收的方式,还是自由裁量权?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处理案件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最高院很明确,认为自由裁量权,我的认为是财产征收,核定征收只不过是正常的征收方式,不同的判定会影响我们案件的一系列的结果。

      回过头来说一下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案例,也是我正在处理的有结果或没有结果的案例,这些具有普遍性。

      先说第一个案件,明天我要开庭的案件。未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问了很多省市,有的说允许,有的说不允许。争议在哪里?这个事很简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4年既没有预缴,也没有缴纳,去年的国税总局督察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整改,要求纠正。

      我们约谈的方式找纳税人,坚决拒绝,我们要求调整坚决不调整。转稽查局立案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还有规范性文件,总局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争议的焦点,得出的结论完全不一样。你们用这条规定得不出这个结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项所称税金,是指企业所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都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

      第二个问题,把实际发生解释为实际缴纳,涉嫌越权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违法无效。

      第三个,我这么处理完全合法的,为什么?他的理由就是根据所得税法第九条权责发生制。

      这个案件具有普世性,实际发生怎么理解?权责发生制,怎么解释清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这个案件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了解到总局要做出明确,各地掌握的不一样。

      第二个问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固定资产能否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方有资金,一方有土地,双方共同建房,争议的焦点,实际持有是指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我对这个问题保留意见。

      我认为都是具有普遍性的,我只说头,没有尾,希望大家留下来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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