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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林股份因参股企业自行特别纳税调整而起诉合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1422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710证券简称:*ST常林公告编号:2015-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348094831.99元,利息148502661.61元(暂计至2015年8月26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27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南京市宁海路75号)提交了民事起诉状;2015年9月17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起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受理文号为:(2015)苏商外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韩国)

    被告2: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案件基本事实

    第2被告与原告分别对第三人持股60%、40%,第2被告是第三人的控股股东;第2被告是第1被告的全资子公司;第1被告是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11月28日和2015年3月30日,第三人合计自行申报了2011年和2006年、2007年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48094831.99元,补缴了企业所得税62942475.48元(含利息5122490.00元)。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第三人因2006、2007、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转移的利润348094831.99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8月26日止的利息为148502661.62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2798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第三人自行申报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实际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并支付税款利息的行为,直接说明第三人认可其在与两被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利润转移的事实。第三人且一直未向两被告要求将该应纳税所得额归入第三人;两被告亦一直未将该应纳税所得额归入第三人。被告利用其对第三人的控制地位,通过转让定价,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被告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拟对现代江苏特别纳税调整等事项采取法律手段的议案》,决定对被告1和被告2提起股东代表之诉,并授权经理层实施。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准了对本议案的暂缓披露,暂缓披露至公司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为止(但最晚不迟于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9月17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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