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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集中汇总征税业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982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集中汇总征税业务的公告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4-9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两区”)试点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作业模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总征税是海关征缴进出口税收的一种新作业模式,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中进行汇总计征。

      二、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从两区内的马尾海关福州出口加工区(关区代码:3520)、福州保税区海关(关区代码:3508、3523)和平潭海关(关区代码:3515、3516)申报进出口业务时可以选择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三、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高级认证企业;
      (三)过去2年内在福州关区月平均进出口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过去3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走私犯罪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款记录;
      (五)通过海关规范申报测试,申报规范率较高;
      (六)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注册的一般信用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可以放宽前款对时间、信用条件的限制。

      四、注册地在福州关区的企业申请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向主管地海关递交书面申请及《福州海关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表》”)。
      注册地不在福州关区的企业可直接向福州海关关税处递交书面申请及《评估表》。

      五、海关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经评估同意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及时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组成的混合担保。
      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七、汇总征税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录入报关单时,应当选择“汇总征税”模式。

      八、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的电子放行处理。如果额度扣减不成功,可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者改为正常缴税模式。

      九、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办结海关担保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现场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汇总征税企业如采用无纸化模式,按照现行海关通关无纸化操作规定办理。

      十、汇总征税企业应当最晚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口岸或者支付平台完成上个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并至现场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

      十一、如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放行前缴清。
      十二、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有误进行改单处理后,若发生超出担保额度情况,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税单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三、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径行打印税单,交汇总征税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银行按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十四、汇总征税未缴纳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

      十五、海关将对汇总征税企业在每年年末实施年度评估,主要对企业报关单申报质量、超期办理税单集中打印手续、税款入库、超担保额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有权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资格:
      (一)出现不符合本公告第三条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条件情事的;
      (二)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出现未按照规定至海关集中打印汇总征税税单的;
      (三)在对企业汇总征税报关单复审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问题的;
      (四)未通过海关年度综合评估的;
      (五)出现其他不符合汇总征税模式条件情事,海关认为需要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资格的。

      十七、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海关将向企业制发《福州海关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附件2)。
      暂停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州海关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下载:doc文件
      2.福州海关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下载:doc文件

      福州海关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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