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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角度把握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新政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10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发布了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规定,字面看似简单,内容却繁杂多样,以下五个角度将有利于把握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新政策的关键。

    一、行业范围
    纳税人在适用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新政策时首先要判断自己所属的行业。如果不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只能适用所有行业企业的扣除政策,涉及的固定资产为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即
    财税〔2014〕75号第二、三点的规定。

    如果属于上述6个行业的企业,除了可以适用所有行业企业的扣除政策外,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特别的,如果属于6个行业里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允许将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扣除。

    二、资产类型
    基于鼓励创新和发展中小企业的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新政策的一大着眼点是资产类型。

    可以不区分资产类型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纳税人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扣除,二是上述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均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政策。

    除此之外,财税〔2014〕75号涉及的资产类型为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具体而言又要区分两种:如果该仪器、设备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则对于所有企业适用相应政策;如果属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则只有6个行业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适用相关政策。

    三、单位价值
    在特定的资产类型下,不同单位价值的资产适用的扣除政策也不一样。
    财税〔2014〕75号主要有三种单位价值标准:

    第一个是5000元: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扣除。

    第二个是100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最后一个标准是不限制单位价值: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规定没有单位价值的限制。

    四、购进时间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仅要求企业“持有”,对购进时间没有限制,其他的的资产类型均要求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五、扣除政策
    财税〔2014〕75号是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具体而言有两种政策:
    一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适用该政策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2)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3)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二是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除上述允许一次性扣除外,其他的优惠形式均为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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