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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户收取的电费违约金是否应缴增值税?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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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公司出台的会计核算办法的业务处理上,对收取的电费违约金,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请问:是不是对此项收款业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金约(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据此,你公司收取的电费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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