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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政府发放的生育津贴,是否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2/9    来源:   阅读次数:563
     

        问:我是大连市开发区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本月,我公司一位女员工(中层管理人员)开始休产假。该员工取得社保中心发放的生育津贴4900元,同时取得公司工资6400元,共计11300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扣缴其本月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自2008年3月7日起执行。

     

         因此,该员工本月取得社保中心发放的4900元生育津贴,属于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应免缴个人所得税。而其取得公司发放的6400元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85元〔(6400-350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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