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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2014]34号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835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2014〕34号                            2014.6.2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驻粤部队各级,要充分认识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拓宽安置渠道,细化安置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驻粤部队各级要加大与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共同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创新举措,确保完成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
    2014年6月20日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安置。

      第十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由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军人所属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广东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当地组织、编制、财政、教育、人社、卫计、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国资委和军分区(警备区)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承办。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负责审核汇总驻地部队上一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并下发用人单位办理接收安置。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以及在省外单位工作随军后对应我省垂直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进行安置;驻地没有相对应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安置。
      用人单位收到接收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拟安置对象的审查确定并办理接收。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 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驻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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