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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30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销售或经营费用。老税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老税法明确了广告费的列支条件,即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新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合并计算,在具体申报时不要求单独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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