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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毕君业老师探讨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81
     
    这些天一直在为福利费问题头痛,主要症结就在如何处理2007年结余福利费的问题上,即是否要考虑“税法余额”这个概念,在这里先提出几个浅显得几乎没意义的问题。  问题一:14%这个比例是控制还是优惠?  在会计制度上,曾要求按14%计提福利费(内资),这是针对“应付福利费”这个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的,在税法上,要求在不超过计税工资(2008年以后是工资总额)14%以内可税前扣除。从大方向上讲,会计制度(准则)主要是要统一会计操作的标准和口径,而不是要具体限制什么打击什么,即它是为企业服务的,而税法主要是控制,是打击和限制纳税人的偷税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的,但它需要在会计操作基础上去控制。  所以,这个比例是控制而不是优惠。也就是说,当企业实际发生或计提福利费时,如果金额小于根据这个比例计算的限额时,是不能将差额补扣或调减的,如,会计计提或实际发生1000元,税法限额2000元,不能补提或调减1000元,是这样的吧。  问题二:对福利费的税法操作形成的差异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  我想应该是永久性差异,即调增了,就不能再在以后年度调减。其中,如果“应付福利费”科目还核算了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什么的,由于它们的税法限制比例小于14%,所以要在申报当期同时调减,但这并不是暂时性差异。所以,如果福利费是永久性差异,那今年再区分会计余额和税法余额就没有意义,因为已经调增的不能再调减,已经调减的也不能再调增。  问题三:对福利费的要求  会计上提供的福利费范围,应该是“是不是”的意思,即哪些是福利费,哪些不是福利费,如果要计提,应该大家都按照14%计提,而不能自己想怎么提就怎么提;税法上提供的福利费范围应该是“行不行”的意思,即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有可能影响税收了(当然,这是参考了会计标准的),另外,由于“应付福利费”是资产负债表项目,不直接影响利润,所以,这个科目不管发生多少支出,只要不进费用,就不影响利润,税法就应该管不着,所以,狭隘的就本年来看,如果福利费支出金额做到了费用科目里,那就要考虑税法限额问题,如果借记了“应付福利费”,就不用考虑限额问题了,或者换句话讲,如果不影响利润,企业就是发生一个亿的福利费支出,税法也是管不着的。  问题四:福利费会计余额性质的纳税影响  我们之所以把福利费余额分为会计余额和税法余额,是想知道这样一件事,即在上一年度已足额交税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余额都是已经交过税的),由于上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小于税法限额造成会计余额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上年纳税调增的,一部分是上年已税但未使用的部分,那么,上年调增的部分本年是否可扣除呢?如果可以,那就是说福利费是暂时性差异,可以调减,我们在填写申报表时用今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冲上年的已税但未实际使用部分后再同税法限额比较就行了。  结论:  1、  如果福利费是永久性差异,14%是控制手段,那今年再计算税法余额,再考虑是否全额冲会计余额就没有意义;  2、如果福利费是暂时性差异,14%是优惠(即不够这个比例的可以补),那就要考虑税法余额了。  举例说明:  A企业2007年计提福利费100万,实际使用50万,税法限额60万,会计余额50万,税法余额40万,2008年实际发生福利费90万,税法限额30万,则计算2008年纳税调整额如下:  (一)    按照结论一,分析A企业情况如下:   2007年,A企业有关福利费分录:  ① 借:管理费用 100                 ② 借:应付福利费   50         贷:应付福利费 100                   贷:银行存款    50  影响利润100万,纳税调增100-60=40万,属永久性差异(新准则已取消此名称),以后不得转回,2008年,A企业有关福利费分录:   借:管理费用     40     应付福利费   50   贷:银行存款    90   影响利润40万,与税法限额30万比较,纳税调增10万。  (二)  按照结论二,该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2008年转回,分析2007年会计余额50万元性质,其中40万属于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可不用交税,10万元属于上期应该使用但未使用,准备在2008年使用,因为已税,所以本年可扣除,2008年,A企业有关福利费分录:   借:管理费用     40     应付福利费   50   贷:银行存款    90  所以A企业纳税调增40-30=10万,同时,由于上年调增之10万并未实际使用,所以本年再调减10万,本年福利费调整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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