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们上报核准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来问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对各省(区、市)所报资源税适用税率进行了会审,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确定核准了各省(区、市)资源税相关品目实际适用税率,具体核定情况详见附件。
二、请按照确定核准的资源税税率情况,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
1.资源税适用税率汇总表(不发地方)
2.资源税适用税率分省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附部分省(区)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税目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金
属
矿
1
铁矿*
精矿
3.0%
2
金矿*
金锭
3.5%
3
镍矿*
精矿
4.0%
4
铅锌矿*
精矿
5.0%
5
铜矿*
精矿
6.0%
6
银矿
精矿
2.5%
7
其它金属矿
原矿(精矿)
3.5%
非
金
属
矿
8
石灰石*
原矿
5.0%
9
硅藻土*
精矿
2.0%
10
矿泉水
原矿
1.5%
11
油页岩
原矿
2.0%
12
花岗岩
原矿加工品
6.0%
13
石墨*
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