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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业所得税非优惠事项涉税备案项目分类
     发布时间:2012/4/28    来源:   阅读次数:451
     

    根据行政法的定义,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现在正值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之时,笔者浏览了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和培训课件,发现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将“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及时备案”作为重点提示事项,而对非优惠事项的备案提示却鲜见提及。笔者归纳整理出部分企业所得税非优惠事项备案规定,供纳税人参考。

    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处理方法需及时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将“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备案管理”作为税源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财务会计制度报备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备案时间等亦有明确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包括:适用何种财务会计制度,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成本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会计报表的类型,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等。

    总分机构相关信息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均为相关信息备案的要求,包括: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采集信息的要求,总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主要是指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税款征收信息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的计税成本对象须备案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中,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具体可以按照可否销售、分类归集、功能区分、定价差异、成本差异、权益区分等六项原则来确定。

    重组符合特殊性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进入清算期企业的有关清算事项应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清算企业的范围、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剩余资产分配等所得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同时,为防止企业清算所得税漏征漏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二条规定,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需要备案的企业所得税非优惠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要求,税务机关与企业正式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以及安排变动情况的说明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此外,非居民企业享受常设机构等税收协定待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等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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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非优惠事项涉税备案项目分类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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