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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地税发[2009]12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9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20     发文字号: 豫地税发[2009]121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 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等四项配套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规范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问题,减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预防产生腐败行为。   这项工作已经列入省“两转两提”办公室督办工作目标。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依法治税的高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作落到实处。绝不可以因情况复杂而影响公正执法。   二、严格贯彻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制度、主办人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是实施《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技术性规定,明确了《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适用方法。各级地税机关、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在提出拟处罚建议和法律预审意见时,要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充分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关于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各级地税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之前,都应当经过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中,已将法制机构预先审核程序列为行政处罚的必备程序,凡未经法制机构审核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属可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了确保行政处罚预先审核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复议、诉讼隐患,各级地税机关法制机构要查清本单位所属执法部门2009年8月1日前发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使用和编号情况。8月1日以后,凡属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一律报经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统一编号。凡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擅自作出行政处罚的,除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各级地税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各省辖市局要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的规定,每年开展一次案件评查工作,向省局推荐典型案例,由省局筛选出指导案例,在网上建立案例指导库,每年刷新一次,指导基层执法实践。对于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地税机关可以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过说明理由,也可以作出例外裁量。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 号)要求制定的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中已有规定,我省地税系统执行多年,因此,不再另行做出规定。   附件1-6    下载: zip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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