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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国税函[2014]224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26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国税函〔2014〕224号              2014-07-30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要求,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需要,抢抓机遇,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对扩大就业、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作用,实现贵州与全国同步小康,现提出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筑业是第二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建筑业、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对扩大就业、促进增收,特别是对吸纳农村人口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具有积极作用,并有利于推动关联产业发展、扩大固定资产投资等。但我省建筑业企业规模小、资质类别单一、等级低、市场竞争力弱、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仍然突出,与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因此,省政府十分重视建筑业的发展,为推动我省建筑业做大做强、做多做活、做精做专,专门制定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动全省建筑业的发展壮大。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政策、优化服务,确保支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不折不扣、落实政策
      (一)认真落实支持建筑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建筑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是落实建筑业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建筑业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是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建筑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申报不超过6万元)的建筑业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三是配合落实“3个15万”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与同级微企办的沟通配合,保证“3个15万”税收返还奖励扶持政策的顺利落实;不得要求申请税收返还奖励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报送额外资料,所需实际缴纳税款数据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统计。

      (三)配合落实各地政府对建筑业企业的奖励扶持。
      对各地政府根据中小建筑业企业纳税额度和解决当地就业人数等情况给予奖励扶持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根据所辖申请奖励扶持的建筑业企业各项税收的实际缴纳情况,及时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提供纳税额度等情况,帮助建筑业企业申请当地政府奖励、争取扶持资金。所需实际缴纳税款数据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统计,避免要求建筑业企业额外报送、重复报送。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一)加强税法宣传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新闻媒体、纳税人例会、专题辅导会、送政策上门等渠道、形式,大力宣传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技术转让优惠、小型微型企业优惠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税收政策,帮助建筑业企业熟悉、掌握和运用好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积极引导其申报享受或按政策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对涉税业务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提醒建筑业企业予以纠正。对全省重点扶持的100个建筑业骨干企业,所属主管国税机关要主动上门了解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及税收政策诉求,根据企业实际及税收政策需要,做好“一对一”的税收政策专项服务,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二)大力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效,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积极支持我省建筑业加快发展。一是要严格清理涉税审批事项,对规定不审批的不得审批,能下放审批层级的要下放审批层级。二是严格规范整合进户执法行为,不得随意进入建筑业企业开展税收执法活动,必须进入建筑业企业开展税收执法的,应统筹兼顾、整合有关事项,减少进户执法次数,避免多头进户。三是进一步精简建筑业企业涉税资料、数据报送,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重复报送资料、数据,应尽可能从综合征管系统、申报资料或内外业务部门提取、获取所需数据。四是继续认真落实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的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申领发票不再收取工本费,降低企业办税成本。五是积极以省政府“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大活动及省局搭建的服务国有企业、服务民营企业、服务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三个服务平台为载体,针对建筑业企业实际情况、诉求等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六是加强与住建、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加强和巩固税法宣传辅导、落实好税收政策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随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持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大力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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