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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地税函[2010]25号 浙江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0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25号       2010-01-2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二、为方便证券公司(营业部)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省局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设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专门用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申报其代扣代缴的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机关接本通知后,要立即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在《税友2006》登记模块中做好相应的税种鉴定(省局已统一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下增加“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收品目),确保证券公司(营业部)能按时依法扣缴申报。三、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电子扣缴成功后,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会计凭证。纳税人可凭有效身份证照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四、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时,应当书面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以下简称《清算申报表》,此表可由纳税人在浙江地税网站上自行下载),涉及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不同限售股、不同月份转让的,应当分别填写,并附送以下资料:(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二)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行政章或合同无效章的《个人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表》(见附件二);(三)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如已到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的,需提供《完税证》原件。(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申报清算的,代理人在申报清算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清算的授权书。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对资料携带不全的纳税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全的资料;对携带资料齐全的纳税人,要按照国税发〔2010〕8号要求进行严格审核无误后,将《清算申报表》相关信息录入到《税友2006》对应模块中,并尽快办理清算退(补)税手续,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主管地税机关应予以退还,并在《完税证》备注栏注明实际缴纳数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在资料齐全、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税机关内部流程,递交当地国库进行退库;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五、根据财税〔2009〕167号第七条规定,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为减轻证券公司(营业部)信息传递工作量,省局在《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增设了“实际转让收入额”一栏,凡是在《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真实、可靠、完整地填报了“实际转让收入额”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不再另行报送限售股减持信息。六、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辖区内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情况,包括限售股持有人及人数、限售股持有股数、开户证券机构、解禁时间等,并按限售股个人股东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夯实征管基础。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抓紧部署,精心组织,既要做到规范、安全、保密,又要进一步优化退(补)税流程,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为申请清算的纳税人办理退(补)税手续,确保我省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附件:个人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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