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明确无偿赠送煤矸石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659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相关文章: 无偿赠送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明确无偿赠送煤矸石增值税政策 2013-12-14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12-14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12-14
    · 企业向国外客户无偿赠送自产货物是否享受免抵退税? 2013-06-17
    · 无偿赠送礼品应注意相关税务处理 2012-02-13
    · “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别 2011-11-22
    · “买一赠一”与“无偿赠送”涉税处理差异分析 2011-11-22
    · “买一赠一”促销中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无偿“无偿赠送”? 2011-11-21
    · 解读财税[2009]111号: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免税范围 2011-11-05
    · “买一赠一”促销中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2011-11-0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