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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扩围:关注三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383
     

      “营改增”已从当初的“1+6”扩展到“3 7”,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2015年“营改增”扩围还将继续,步伐越来越快。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营改增”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否则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问题之一,“
    营改增”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修订相对滞后。“营改增”并不是简单的税种转换问题,它是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税种取代另一个税种。然而,“营改增”的依据却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级次低,假若在“营改增”过程中发生了征纳争议,就会给税收执法和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或麻烦。
      
      基于此,如果将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或征收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范畴,那就应尽快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废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重新明确界定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假若保留部分营业税行业和应税劳务的话,就应该同时修订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问题之二,“
    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税收征管衔接的问题。“营改增”并非管户一交接了事,看似简单,做起来相当复杂。在实践中,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之间管户清单移交了,而管户的历史资料、税源情况和欠税处理情况等,不一定完全移交。譬如,欠税的处理问题,结点前地税机关不可能完全把欠税追缴清,而结点后改为增值税,地税部门把管户移交给国税部门后也不再征管营业税,国税部门又不能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了欠税追缴工作的困难,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又如,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在税制的设置上差异性很大,两个税种的征管方式和税收政策大相径庭,该如何实现对接?显然,征管衔接的难度很大。营业税征管范围广泛,税目、税率设置较多,但不需要划分纳税人类别,而增值税还要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减免税项目和税收优惠政策极多,改为增值税后如何沿用,又怎样对接,亟待研究解决。
      
      问题之三,“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主体税种缺失和税收收入调整的问题。“营改增”不光是税制的重大改革和调整,也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影响。就地税机关而言,随着“营改增”扩围逐步推进,地税机关目前唯一称得上或认可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就会逐渐消失,地税收入也会急剧下降。从近几年全国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大概占1/3还要强。
      
      举例来说,湖北省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达4成,2012年实现营业税472.4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1172.7亿元的40.28%;2013年实现营业税521.6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1409.8亿元的37%。从湖北省地税系统“营改增”的情况来看,2012年12月1日,第一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全省有73405户纳入试点范围;2013年8月1日,第二轮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全省有660户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第三轮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全省有794户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第四轮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全省有1204户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每年静态影响全省地税收入近70亿元。
      
      从以上数据反映,一方面,随着“营改增”的扩围,营业税收入会不断减少,直至消亡;另一方面,增值税收入会逐渐增多,一税独大。但不难发现,“营改增”改革前后没有可比性,收入的关联度较差,国地税之间不能简单地用营业税减少多少、增值税就增加多少来考核或衡量。因为,两税的征收方式不同,制度设计还在摸索,加上减税等因素。因此,要尽快做好“营改增”后税收收入的预测和调整,加强国税和地税存量税源及税收收入情况比对分析,以及对纳税人税负增减变化比对分析。不能因改革导致税收收入急剧下降,也不能导致纳税人税负畸轻畸重。
      
      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将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营改增”全面改革后,将企业所得税全部交归地税部门征管,彻底改变企业所得税“一税双主体”的征管格局,重新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重构地方税收体系。这样,国税机关管理增值税,地税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可以彻底解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难”和企业所得税“双主体”征管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
      
      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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