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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93
     
       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保税区各企业:    为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国税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汇算清缴要求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纳税人的范围凡企业所得税在我局申报,在2010年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时间要求    (一)汇算清缴申报日期为2011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申报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    (三)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备案报告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    (四)申报多缴税款退税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五)申报同期资料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以上截止日期遇节假日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汇算清缴具体申报程序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应首先到其所属管理所(第二、第三税务所)将汇算清缴全部资料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申报前的审核,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申报,申报方式以网上申报为主。    四、申报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上述报表需全部录入浩天申报系统,审核通过后全部打印出来(包括空白报表)一式两份,逐个报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    4、年度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优惠审批、备案及资产损失事项相关资料(附事项文字说明);    6、《按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细表》;    7、《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由总机构报送,包括总机构《分配表》和所属分支机构《分配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8、季度已预缴所得税的企业须提供缴款书原件进行核对;    9、零申报企业需提供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情况解释说明;    10、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暂使用预缴申报表B类);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出具中介机构报告的范围:    (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项:    1、2010年度会计报告亏损的内资企业,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汇算清缴涉税鉴证报告;    2、享受残疾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涉税鉴证报告;    3、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涉税鉴证报告。对于汇算清缴等涉税事项,企业可自行选择委托具有资质并在我局已经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二)出具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    2、上市公司;    3、2010年度申请享受高新技术、软件、动漫等税收优惠企业。    (三)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出具中介机构报告的事项。    六、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主要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相关情况附件,请参照执行。    附件:    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释    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变动    三、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变动表样    四、《优惠政策明细表》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六、《2010年度汇算清缴辅导表》    七、《弥补亏损台帐》    八、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备案    九、资产损失审批     十、总分支机构分配                                   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变动说明 一、增加附表9二级附表,将附表内各二级项目下再增设一个三级子项,项目名称为“不征税收入涉及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情况”,用于统计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买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二、对附表三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填列进行提示,提示内容如下:若纳税人为软件业企业(在税务局登记的行业类型也必须是软件业),则此数据无限制;若纳税人享受先进技术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已在税务局备案),则此数据不应大于本表“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8%;其他纳税人此数据不应大于本表“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5%。同时,对上述提示内容在接收端进行强制校验,其中:纳税人为软件业企业的标志是系统中登记的行业代码为“6200”的;纳税人为享受先进技术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的标志是系统反馈的减免原因代码为“751”。三、对附表八中“税收规定的扣除率”的填列规则进行修改,该行数据只能为15%、30%,同时做如下提示:若纳税人为医药制造业、化妆品制造业以及饮料制造业(不含酒精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比率为30%;其他纳税人为15%。同时,对上述提示内容在接收端进行强制校验,其中:纳税人为医药制造业的标志为系统中行业代码为“2700”,纳税人为化妆品制造业的标志为系统中行业明细代码为“2672”,纳税人为饮料制造业(不含酒精饮料制造)的标志为系统中行业明细代码在“1531”与“1540”之间。四、在附表一(1)中增加三级子项“不征税收入”的四级子项,分别为第26项“财政拨款”,第27项“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28项“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第29项“财政性资金”。在附表一(1)中增加附列资料项目第33项“1.房地产企业本年预售收入”以及第34项“2.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五、对附表三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对一般企业存在如下校验关系:“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Min(本表“业务招待费支出”的账载金额*60%,(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附表一(1)第33行的“房地产企业本年预售收入”-附表一(1)第34行的“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0.5%),此校验置于客户端为强制性校验。六、对附表八中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存在如下校验关系: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附表一(1)第33行的“房地产企业本年预售收入”-附表一(1)第34行的“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此校验置于客户端为强制性校验;金融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保持原校验关系。七、增加《本年度已税前扣除的应收(预付)账款财产损失明细表》做为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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