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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类纳税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393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那么,扣缴税款登记有哪些种类?负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如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六种类型
      
    根据扣缴义务人类型不同,扣缴税款登记类型分为六类:

    第一类:国家机关及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规定,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二类: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国税发〔2006〕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三类: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直接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类:正常办理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另外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国税发〔2006〕3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第五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扣缴税款,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六类:对非居民企业实施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法律时限

    对于前五种类型(国家机关除外),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视情况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于第六种类型,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风险提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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