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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增至8%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0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一、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给予明确。  二、涉及两个关键指标  这两个指标指“广告费支出”与“销售(营业)收入”。  广告费用内容明确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发票”指税务机关认定的合法票据,并与支付费用相匹配。“一定的媒体传播”是指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服装生产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并非指上述所有的收入。而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即企业财务计报表“损益表”栏中的主营销售(营业)收入。  三、严格审核控制广告费支出  对所有的广告支出必须符合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需要据实计算扣除。  同时,该政策内容明确、简单扼要,易于操作。  四、为服装生产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的广告扣除比例调整为8%之后,2005年对制药企业调整为25%,今年又对服装生产企业调整为8%,并对“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这是一个很大的税收优惠措施。  在税收政策上明确支持服装生产企业的发展壮大,为这些企业确立的自主知识品牌,提高企业在国内以至国际的知名度打下良好基础,以提高我国企业的世界品牌意识和国际竞争能力、进出口能力。  五、政策具有较强地连续性  此前,服装行业执行的广告费抵扣标准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这一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按照我国会计年度,服装生产企业今年即可执行该标准,如果前六个月服装生产企业所得税中存在广告费扣除不足现象,少扣部分将在年内据实扣除。  在2006年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即可把上述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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