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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97
     
    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库中领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补交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  “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⑴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休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⑵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 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 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 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⑶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⑷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⑸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⑹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 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且符合国税发[1993]2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除项目,不需作进项转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设备维修费固化入固定资产就不能,也就是维修费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30%,没有达到记入当期制造费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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