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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物流行业联运业务可否差额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82
     
    问:物流公司联运业务中涉及到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时,需要给客户按照总运费开具运输发票。但是,物流公司托运铁路时会收到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大票及运杂费收据。铁路大票金额中含有运费及印花税、电化费、保价费等其他费用。请问铁路大票总金额及护路联防费能否全部作为联运成本抵减物流运输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通常情况下物流企业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信息资源等为货物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其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加工整理、仓储保管等项目,这些收费项目涉及的营业税税目有运输业、服务业。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八条关于物流劳务的征税问题规定:  (一)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物流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属于运输收入,应分别确认。  对取得运输收入部分缴纳营业税,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物流公司按规定确认运输收入,扣除支付给铁路部门属于运输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支付的护路联防费是各省境内车站向收、发货物单位或个人按吨数收取的费用,我们认为不是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在计算营业税不能扣除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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