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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94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2011.10.14现将《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第二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因业务量小、开票较少不需要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的。第三条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四条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五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三章  窗口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六条  代开申请人应填写《×××国家税务局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说明申请代开发票事项、单价、金额,收款方的生产经营地址或居住地址,以及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原因。第七条  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件,须出示原件,第一次代开须提供复印件存档。如属个人在外县(市)经营并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还应提供相关经营或居住证明。如为单位申请代开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的身份证。第八条  代开申请人应提供购销、劳务合同或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接受劳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加盖了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申请代开发票,可不需提供此类证明。第九条  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供其他资料:(一)对企业或个人,让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房屋等不动产除外)代开发票的,应另提供购入该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属于单位的还应提供已提折旧或其他已使用过的证明材料。(二)申请免税农产品代开发票的,应另提供村级委员会证明。单笔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供货方《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证明应注明其农业产品养殖或种植土地(场所)的面积、属于自有或租赁,各类养殖、种植的产品名称及其产值,加盖公章并注明填开人姓名。(三)申请代开苗木产品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出示相关建设项目的绿化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四)对属于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化肥等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原则上不得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确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代开发票范围和对象,应出示专营许可证等各类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第四章  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审核管理第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办税厅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对收款方名称为单位的,由办税厅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其他单笔代开金额在5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窗口代开人员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其他单笔代开金额50000元(含)以上的,由办税厅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第五章  代开岗位设置及工作要求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立发票代开岗位、税款征收岗位和代开复核岗位。发票代开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必须分岗作业、相互制约;代开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审核监督。第十五条  发票代开岗位接到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本岗位审核无误后,按流程内部传递交下一环节审核,再传递给税款征收岗位。(一)审核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如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范围内则不得代开,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二)审核是否属于普通发票代开范围和对象,如不属于普通发票代开范围和对象,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三)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如存在问题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审核后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复核《申请表》上所列税种的征收率和税额,征收税款,并将资料传递给发票代开岗位。第十七条  代开发票岗位按要求填开税收完税凭证和发票后,在发票上加盖统一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将税票号码填入《申请表》的“税票号码”栏,将发票号码填入《申请表》的“代开普通发票号码”栏及完税凭证的“备注栏”。第十八条  代开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发票代开岗位应及时作废,重新开具。第十九条 代开发票后发生退票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无需重新开票的,发票代开岗位应作废发票,报经办税服务厅(室)负责人审批,通过收入核算部门报送《错帐更正申请审批表》,确认申报缴款错误形成多缴税金,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已缴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二)需要重新开票的,发票代开岗位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第二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必须按发票开具的时间顺序打印《发票代开日报表》,按月将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和证明材料进行装订。装订内容及顺序是《代开发票月统计表》、《代开发票日报表》、《申请表》、完税证及发票存根联、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一次代开)、购货证明(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代开复核岗位应当按日或周对已代开的发票、已征税款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及时将代开发票资料移交档案室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定期对代开发票以及代开发票复核情况进行抽查,县(市、区)局监察、征管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一定比例对代开发票的真实性及征税情况进行下户抽查核实,并防范是否存在其他税收风险(如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正常业户代开收入不申报以少缴税、同一申请人多次以临时经营名义代开)。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局及各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对省局下发的窗口代开发票疑点要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并按时向省局进行反馈。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局及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本办法要求,对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审核管理流程、代开岗位设置及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第二十五条  代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对代开申请人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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