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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函[2009]16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88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9]164号                            2009-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省局(个人所得税处)反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四条 完税证明的开具采取按年批量打印和单张开具两种方式,其中单张开具分为单张打印和手工开具两种方式。

    第二章 按年批量打印
    第五条 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指年度结束,地税部门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的纳税人一次性批量开具年度完税证明,并由邮政部门统一送达的行为。

    第六条 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省局打印条件维护→扣缴单位数据认定→基层税收管理人员数据认定→逐级审核确认→省局打印数据导出→邮政部门打印寄送。

    第七条 年度结束后,省局根据当年确定的开具范围进行打印条件维护。

    第八条 扣缴单位和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认定。并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一)扣缴单位地址和邮编;
    (二)纳税人姓名、证件号码、纳税情况、是否能够寄送等;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以下纳税人不予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
    (一)汇总纳税扣缴单位的纳税人;
    (二)已为其单张开具过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三)无法送达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四)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
    (五)虚构的纳税人;
    (六)将本应属于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
    (七)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八)其他不应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第十条 对认定过程中,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先对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市级和区县地税部门应对认定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核,对认定全面并准确的,应予确认。

    第十二条 对邮政部门第一次寄送未送达并退至主管地税机关的完税证明,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地址和邮编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交付邮政部门进行二次投递。
    第十三条 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原则上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单张开具
    第十四条 单张开具完税证明指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开具,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开具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单张打印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打印。
    手工开具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区县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为其单张开具完税证明须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其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请开具:
    (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核实表(附件一);
    (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凭据;
    (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和纳税证明(手工开具的提供);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无取得收入凭据的,应提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

    第十七条 为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 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应当为其单张打印完税证明,以下情况除外:
    (一)已经开具过完税证明的;
    (二)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
    (三)虚构的纳税人;
    (四)将本应属于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
    (五)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六)其他不应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且无法为其单张打印完税证明的,经区县地税部门核准后,可为其手工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地税部门原则上不予手工开具完税证明。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着重核实纳税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
    需手工开具完税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及纳税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到扣缴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地税部门不得为纳税人重复开具完税证明。确需重新开具的,纳税人应先交回原开具的完税证明。对因丢失或毁损无法交回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后,可申请开具手工完税证明,开具时应在完税证明上加盖“补制”章戳。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指派专人受理纳税人提出开具完税证明的申请。

    第四章 完税证明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和收到退回完税证明时,应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邮政部门和扣缴单位退回的完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联系,并送达纳税人。对确实无法送达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登记,并交区县地税机关归档保存,一年内确实无人领取的,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结合年度开具情况,在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时上报下年完税证明领用计划,并在年初向省局领用完税证明。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各地应逐级上报省局《手工开具完税证明情况统计表》(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管理列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各级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非因规定的工作需要并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和泄露本单位完税证明开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查询或核实本人的完税证明开具信息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地税部门查询或核实。查询或核实他人完税证明开具信息的,除非有法律规定明确授权,地税部门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电话咨询时,除是否开具过完税证明情况以外,税务人员不得泄露与纳税人相关的姓名、证件号码、地址、邮编、收入和纳税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完税证明开具数据和退回完税证明的档案保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核实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手工开具完税证明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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