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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地税发[2013]11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127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3]119号       2013-12-16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同意,现对有关堤围防护费征管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策执行期限和征管系统设置。我省堤围防护费政策调整后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各级地税征收机关统一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征收,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不予征收。为便利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提高征管效率,省局已提请大集中征管系统以及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统一作政策调整设置,即:
        (一)在不改变缴费单位原有申报方式的前提下,征管系统自动按缴费单位申报金额的80%产生应征数据;
        (二)对每月累计申报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不计算征收堤围防护费。

      对各市政府自行决定“封顶”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征管系统不作“封顶”设置限制,由各地自行设置。

      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地税门户网站、12366热线、征收大厅等途径,认真做好堤围防护费征收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企业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切实减轻缴费单位负担。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政策执行、宣传解释、省级调剂收入划解等方面加强与同级物价、水务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执行畅顺。

      各地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规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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