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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 沪国税流[2009]8号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285
     
    上海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  近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8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范。  文件规定,对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小规模纳税人仍应按国税函[2006]710号(依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该文已经废止)文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文件认为,按照对于迫切、主动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予以优先安排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即刻按新标准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  为了更好地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培训的能力,市局按照2008年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情况编制了《认定工作计划表》,由各分局分月填报安装培训税控计划数,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情况和分企业填报认定时间。对认定户数超过安装培训税控计划数的分局,需事先向市局征管处确认。  文件提醒纳税人,2009年未,市局将抽取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自2010年1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9]8号    发文时间:2009-1-22      实施时间:2009-1-22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第一款的规定,对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小规模纳税人仍应按国税函[2006]710号(依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该文已经废止)文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按照对于迫切、主动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予以优先安排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即刻按新标准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  三、为了更好地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培训的能力,市局按照2008年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情况编制了《认定工作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请各分局分月填报安装培训税控计划数,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情况和分企业填报认定时间。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分局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核实后,按现行处理办法通知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参加培训;一份报市局流转税处和征管处。对认定户数超过安装培训税控计划数的分局,需事先向市局征管处确认。  四、在认定工作结束前,《计划表》需按月报送,对2009年2月底前需要认定企业名单,请于1月24日前上报,以后每月26日前上报次月认定名单。  五、2009年未,市局将抽取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自2010年1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市局将通过上海财税网站对上述事项发布通告,税务机关内部信息通过市局FTP网络(PUBLIC2005/流转税处/一般纳税人认定)进行传递。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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