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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建老年公寓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39
     
    企业建老年公寓以入会形式签订合同,以会员包租形式一次收取租金(租期30-60年),为会员提供医疗救护,物业管理,设施维护维修,垃圾清运等。房屋租期到期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企业所有,企业此业务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优惠的老年公寓通知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五款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按照民政部令第18号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后,上述房产属于该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该老年公寓可以按照上述财税[2000]97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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