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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专家问答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928
     

      一、哪些车辆可以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答:一是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二是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三是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新购机动车辆;四是非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二、北京市哪些保险机构可以代收代缴车船税?  
      答:我市凡是具有办理交强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均可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及电话热线可登陆北京地税tax861网站查询。
      
      三、车船税何时缴纳?  
      答: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不需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前(即12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
      
      四、办理车船税时应携带什么材料?  
      答: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纳税人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  
      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车辆技术指标证明文件;其中,购置新车辆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记录车辆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
      
      五、新车的车船税如何计算?  
      答: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规定的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六、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是什么?  
      答: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场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七、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拒绝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拒绝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由纳税人本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的“拒绝缴纳”处签字或盖章,保险机构不能打印保单及发放交强险保险标志。待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纳免税手续后,持纳免税凭证再回保险机构索取交强险保单和标志。  
      对于已在北京市交管部门登记的私车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公车,及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新车,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北京市任一地税车船税征收窗口办理纳免税手续。  
      对于已在北京市交管部门登记且办理税务登记的公车,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免税手续。  
      对于在外地交管部门登记的车辆,纳税人持相关手续到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手续。
      
      八、异地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如何处理?异地重复缴纳车船税怎么处理?  
      答:北京号牌车辆在外地已随交强险缴纳过车船税的,可持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到我市地税机关补录完税信息,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  
      外地号牌车辆在外地已完税的,在北京投保交强险时,可以持当年的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或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要求保险公司录入相关信息,不必再次缴纳车船税。  
      本地车或外地车发生异地重复缴税的情况时,需根据两次缴税的完税凭证所载日期,到第二次缴纳税款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手续。
      
      九、哪些车辆属于车船税减免范围?  
      答:我市车船税减免税范围是: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  
      (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七)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八)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九)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十)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税的车船。  
      对于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二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十、哪些车辆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规定,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具体不在征税范围的车辆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81号,2012年第26号)中公布的车型为依据。
      
      十一、减免税车辆如何办理交强险业务?  
      答: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使馆车辆、公共交通车辆和已办理过减免税手续的车辆,不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可直接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  
      对下列车辆的纳税人需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减免税手续后,再办理交强险业务。具体携带的资料: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新购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纳税人,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和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新购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警用车辆纳税人,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和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  
      新购或未办理登记手续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纳税人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和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新购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二、纳税人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后,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纳税人办理交强险退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只退还车主相关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十三、购买的新车因质量问题退车,车船税可以退吗?  
      答:对于新购车辆发生退车的,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可到我市地税车船税征收场所办理退税手续。具体车船税征收场所可登陆北京地税tax861网站查询。
      
      十四、挂车不需要投保交强险,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按挂车的整备质量缴纳48元/吨的车船税,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内(12月31日前)到北京市地税局车船税征收场所缴纳税款。
      
      十五、我市车船税税额是多少?  
      答:北京市车辆基准税额如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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