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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金融交易所得税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479
     

      刚才王教授给我提的问题,我今天主要讲的是关于金融税收问题,在中国现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可能大家觉得对这个问题很陌生,很遥远。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金融税收是一个迫切需要的问题。

      从一些案例来看,去年的时候资本市场发生了很重要的事情,光大的一个问题,当时光大的两处交易的程序出现问题的时候,系统自动买了很多的股票,光大内部发现这样的买入行为是系统误操作的问题,毫无疑问,光大知道如果市场知道了这个涨停并不是一个真实的国家有什么利好,是系统的失误导致的,光大将蒙受损失。为了规避这样的损失,光大怎么做呢?

      光大证券就会知道如果这个消息公布,股价就会下跌,规避股价下跌的风险,光大同时立刻在金融期货市场通过开估值期货的空仓来对冲自己的失误导致股票买入的损失,这样的一个问题,金融的创新,金融的业务在生活中发生了。这个过程中,税务的问题怎么处理的?如果股价真的下跌,光大损失,对于这样的损失和盈利,税收上怎么处理?

      这个事情最后是非常喜剧的结束了,年底开会的时候发现,买入这样的股指期货,证监会就关注了,但是我们后来很幽默的方式看,年底开会的时候发现整个光大集团挣钱最多的就是这个错误,因为买的都是大盘股。这个错误造了很多的利润。

      中国这几年金融创新不断的发展,上海的金融期货市场,股指期货到国债期货等等一些的交易逐步出现,大家可以看到,中国的金融市场的改革问题。我们做了利率市场化,我们先做了贷款利率市场化,存款市场利率化。

      中国资本市场不断的开放,可以看到的事件人民币的贬值问题,人民币双向的波动,出口和进口的过程中,将会面临外汇的风险。企业本身就要用各种外汇的创新保值工具进行风险的管理。

      在这些过程中,企业在通过开展进行风险管理的时候,税收上对这样的套期保值,中国进行的营改增和其他的工作,这个过程中金融税收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国内一本有意思的书,讲述日、美金融内幕的事情,是一位谈判的高级官员写的书,这样的一个官员在这本书反思的过程中,日本当时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日本一个目的将日本的东京变为整个亚洲的金融中心。但是这本书在反思的过程中,实际上最终大家可以看到,亚洲的金融中心还是在香港或新加坡,日本并没有成为亚洲的整个金融中心。

      在这书的反思过程中,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反思日本虽然做了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但是日本的金融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性是阻碍日本成为亚洲金融中心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这个问题我觉得到了中国的现在,中国可能现在也在做整个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中国毫无疑问在金融上把握自己的话语权,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认为这个话题对中国当下而言,也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性的意义。

      大家可以看到,在中国确实这几年我们的金融的发展,金融的创新在不断的变化。从基础来看,基础的金融工具是传统接触到的股权和债权问题,股权就会取得股息收入,债权就会取得利息收入,对于基础金融工具的制订是相对清晰的。

      换句话说我们第二个问题,对于基础性金融工具是比较清楚,但是对于衍生金融工具,远期、期货、期权、互换,都是非常模糊的。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金融创新过程中,非常怕的一个原则,政策的不确定性,如果一个交易对他是征税的,金融里面可以看到,利率的定价都是以0.01%计价,如果说当时做交易的时候因为税收没有考虑,做完以后挣了0.01%,要补税,导致的风险非常大的。

      我们在基础金融工具中,特别是所得税中,我们的处理要有一个原则,我们的金融工具暗含的原则,金融工具是股还是债?如果是股,股息所得是免税的,但是是债,债的利息收入是要征税的,因此我们要进行税收处理的时候,会发现随着金融创新以后,股和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比如说大家可以看到,中国出现了这样的一些混合的金融工具,一开始看到的是股权,在股权里下一层是优先股,比股权相对而言股性逐步下降,债性增强。遇到基本型的产品等混合金融工具已经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比如建行发行的优先股,我们的金融的制度改革也在不断的发展,对我们的税收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挑战。

      对于这样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到中国确实已经做了一些应对,比如我们认为2013年43号公告,这个文件在中国所得税领域是很有典型意义的,很有奠基意义的事情。

      这么多年我们金融所得税制度要么是准备金,对于这样的金融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几乎是很少的。41号公告,关于混合型投资工具,可以看虽然是一个简单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对金融创新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意见,41号文件是非常具有奠基性的文件。

      在这个里面大家发现,这个文件很奠基的意义提出就是所得税中,我们对混合金融工具处理的时候,我们的原则就是第一不以表象来看,坚持实质课税。第二仍然回到传统的处理思路上,对这样的混合金融工具,进行实质课税界定的时候,认定究竟是股还是债,认定了股和债以后,根据现有的股债处理原则,这是41号文件,确立了中国在以后中国金融工具探讨所得税的一个大的原则。

      这样的一个问题,可以看到,美国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非常多的探讨。大家可以看到,不要过度的扩大对41号文件的功劳,不要把所有的都用这个公告套。

      41号公告提出的混合型金融工具适用范围极其有限的,我们认为,如果完全符合41条五个条件,我们认为工具解读中,假股真债,债性还是基本非常强的,换句话说,这就是一个批着狼皮的羊,本身是羊。

      所以说对于混合金融工具所得税处理原则几个,要么认定为股,要么认定为债,如果是混合的,要么就把混合工具的股和债的要素拆下来,股的按照股处理,债的按照债处理。

      大家可以看到这几年金融创新不断的发展,在整个商业银行中,有很多的商业银行的统一创新问题,最近我们也会看到,结构化的融资问题,最近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中国人寿(601628,股吧)请示的函中,发现的混合的金融工具的问题。

      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探讨,我们认为并不是说今天说的话题很遥远,在我们生活过程中到处都是存在的。包括大家可以看到,都是困扰我们很多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国际上,也是一个难题,不同的国家,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总体来看,我们想说的这样的一个概念,对这样的一个话题,应该是一个开放性的话题,本身在中国的税收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希望律师、税务师,包括我们的学者能够共同努力为中国的金融税收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贡献我们自己应有的一份力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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