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对于以不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其中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当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一般应当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其中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各种补偿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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