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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112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和汽油税目相继进行了调整。为保证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等征收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纳税申报安排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规定,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和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的需要,《公告》对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多处修改,重点将“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税目合并为“汽油”税目;将每个成品油消费税税目“适用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等。同时,本着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原则,取消了原纳税申报需报送的《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调整后的申报表及附表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如涉及2014年11月成品油消费税补充申报等事项,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所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及附表相应废止。

    三、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
    《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由于缴款凭证上注明了消费税税款,可依此计算扣除;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可能不一致,因此需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同时,为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公告》调整了纳税人填报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的表样及内容;同时,对纳税人应建立的《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进行了修改调整,作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扣除管理的基础性备查资料。

    附件:
    1.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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