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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超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44
     
    住房公积金超标要不要交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征税?……近日,在广西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人之家”里,纳税人争相提问自己关心的纳税问题,地税局有关人员耐心地一一作答。     住房公积金超标要不要交税?  答:要交税,并入工资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超标是否要交税,如何交?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现在离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截止时间很近了,可是我们不知道收入中哪些是可以扣除的?”上午9时,活动还没正式开始,就有人抛出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收入中不含以下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所得,如省部级奖金、保险赔款、困难补贴、抚恤金、离退休工资等九项;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不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是要交税的。”对于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覃科长一一耐心做解释。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南宁市为例,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140元,计算出2010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每月扣除限额为964.20元,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不高于此标准,都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覃科长还举例说:王某在南宁市某公司任职,2010年12月工资收入3800元,其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为1120元。王某应纳税所得额3800+(1120-964.20)-964.20-2000=991.6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991.6×10%-10=89.16元。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补偿是否要交税?  答:南宁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标准96420元  市民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征税?这也是不少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对此,覃科长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出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南宁市,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96420元(按南宁市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2140元计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96420元的,只对超出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免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记者了解到,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覃科长解释说,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2009年南宁市的具体数额为32140元;“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从补偿收入中实际缴纳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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