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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装修装潢费用如何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23
     
    咨询内容:企业的装修装潢费用如何税前列支?  回复内容: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装潢费用不再分第一次装修、装潢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第二次作为递延资产来处理,统一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执行。即: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装潢费用如属于上述“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可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按照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007年以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不再进行调整。  企业对租赁的固定资产装修、装潢费用在剩余租赁期内均匀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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