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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内部职工融资支付利息相关营业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99
     

    问:企业内部职工将钱借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请问是否正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问:参照《浙江国家税务局2013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第2条:请问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是否构成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非营业活动的概念?
    答:不构成“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

    对于该条的理解应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员工的职务性工作,不属于非营业活动范围,应属于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借款给本单位并收取利息,并不是员工因受雇员关系而向本单位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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