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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优惠 依法减免 国税帮民企合理“避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79
     
    在昨天的全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动员大会上,市委书记孙永春提出要推动民营经济实现突破性发展。作为国税部门,如何在税法的规定下,为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记者昨天从市国税局了解到,今后国税部门将从诸多方面着手,为我市民营企业撑起税收“优惠伞”,助推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帮助定额征收企业进优惠“门槛”。税法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则享受不到。为此,市国税将加强对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有针对性的帮助和辅导那些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使他们达到实行“查帐征收”的标准,从而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为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市国税局规定,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林木类企业免收所得税。另外,对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以及林木产品初加工企业,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流感疫情影响而扑杀禽类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月销不足五千元免征增值税。市国税局还规定,凡在烟台辖区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凡月销售货物达不到5000元、月应税劳务收入达不到3000元的,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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