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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员工通讯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84
     
    问:我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员工取得的通讯费,是否在一定额度内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为重庆市的纳税人。可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二条规定,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第三条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重庆企业员工取得的通讯费可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企业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通讯费里的税收政策        通讯费用的财税处理        通讯费里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通讯费”定额补贴税前列支政策分析        汇算清缴应关注各地通讯费扣除有关政策        采暖、通讯、交通补贴的财税政策研究        浙地税发[2001]1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 ...        金华市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黑地税函[2006]1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 ...        津地税所[2007]1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 ...       穗地税发[2007]201号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        渝地税发[2008]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个所[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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