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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出台税收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99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下称通知),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下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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