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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取得“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214
     
    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未按劳动法规定提前通知员工,因此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请问员工取得“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答: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地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取得的“待通知金”应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金合并,在当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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