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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国税函[2007]30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4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300号             2007.10.2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办大中型工业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在投产初期,销售收入虽然达不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57号)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审批与其销售业务相应的大面额开票限额。  新办商贸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在开办初期销售收入达不到川国税函[2007]257号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但销售产品单个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且产品不能分割的,又确需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审批与其销售业务相应的大面额开票限额。  二、经批准使用开票限额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需使用目前的开票限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到企业实地核查,督促企业申请调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并下发《调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通知单》调减其开票限额。  三、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所报送的资料是否相符。  四、《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57号)第四、六条应停止执行,第二条第(一)、(二)款中涉及的审批权限省局、市州局不再审批,其余条款仍继续执行。  五、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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