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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征税有理!但别忘了制度温情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289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表示,按照规定,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2月5日《新京报》)

      按照纳税服务司通过官方网站的释疑,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大病医保金也要缴个税”,这消息听起来很容易让人忍不住评说一番:某门户网站,10个小时不到,此新闻跟帖已近20万条。居高不下的关注度背后,寄寓着民众对社会保障政策的心情。对于税务部门的释疑,吐槽的人相当不少,因为这计税给人的感觉,咂摸下来还真像那元曲小令说的,“鹌鹑嗉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

      感受是感受,道理是道理。


      大病医保究竟该不该缴个税,确实不是凭主观感受就能断定的命题。譬如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大病医保金,确实不在相关政策的“排除”之列。换句话说,大病医保金免个税的操作,在政策上可能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但如果我们抛开目前已有的政策不谈,听听民意、看看现实,起码仍能找到为大病医保金免个税的三个理由:一者,大病医保金,不是高层次的福利,而是底线之上的救助。中国“看病难、看病贵”的顽疾久治不愈,及至去年8月30日,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才标志着覆盖10.32亿人口的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新政起锚。短短几个月,新政利好尚未来得及兑现,立刻就想着对大病保险金收税,这让保障层次并不算高的大病保险金情何以堪?

      二者,根据此前财政部公布的数字,尽管增幅放缓至12.8%,但2012年全年财政收入仍逾11.7万亿元,而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的2012年初步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也达到51.93万亿元。当此背景下,个税还要盯上大病保险金这一小块肉,情理上恐怕难以说得过去。日前,国家统计局还公布了2003至2012年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数据显示,10年间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0.4以上。于是,“减负”成为上下一致的共识。大病保险金也许只是小小的一个筹码,但其究竟停留在天平的哪一端,很容易引发民众对未来政策设计的诸多联想。

      三者,从个税制度本身来看,尽管一次次顺应民意的调整已经在力图弥合某种裂痕,譬如2012年9月1日最新实施的个税缴纳方案中,个税起征点已经提高至3500元,但是,纠结在起征点乃至税制改革方面的声音一直未曾停歇。收入还没有实现倍增的时候,税收却以“穷尽一切可能”的姿态因应民生,即便只是秉持公事公办的行政逻辑,但这样的态度,会不会涉嫌“与民争利”或“部门利益作祟”?也许个税综合计征的梦想还只是一个传说,但切实考虑家庭情况、民生负担的诉求却是大势所趋,那么,个税方案为大病保险金稍稍调整一下,难吗?

      有一个事实是既定的:从时序上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在前,而大病医疗保险金制度产生在后,那么,税法因时而动、因事而动,不谈眷顾民生,起码也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公粮国税,该缴的自然要缴,但如何契合结构性减税的潮流、在征税中彰显制度的人性与温情,大病保险金也算是一个小小的考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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