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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划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筹划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4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适当放宽了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合法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于企业尤其是企业集团的广告费超标问题,可以通过利用各分公司不同的广告费支出状况进行合理的避税操作。出于对企业整体品牌形象的宣传,当总公司或者某分公司的广告费用已经超出了扣除比例的限制时,可以加大其他未超标公司的广告宣传力度,这同样起到了品牌宣传的作用,而且不会使过多的宣传费无法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另外,对于这些特殊行业来说,虽然扣除比例有所扩大,但是一般仍很难满足企业的广告需求,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单独注册一家广告公司,或是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优惠的价格进行广告宣传,从而减少广告支出,然后再以其他形式对广告公司予以回报。   从广告费用的扣除计算方法中,我们对赞助费用的扣除问题也可以进行避税操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赞助费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对于这种赞助支出,企业可以通过转变为广告支出在广告费没有超标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毕竟企业赞助的目的也多是为了宣传自身的形象,只要在赞助时进行一下媒体的宣传,这笔赞助支出就可以转变为广告支出了。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必然使超标的广告费用无法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纳税人为了将更多的广告费在税前扣除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并申报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不属于避税的范畴,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纳税人在进行广告宣传以及相应的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这些规定,以免因对规定的不了解而使本来能够扣除的费用无法列入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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