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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拨款不一定都是不征税收入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07
     
    财政拨款不一定都是不征税收入  2008年7月30日的中国税务报刊登了有关专家在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文中一位专家提到财政补助可以作为财政性拨款,准予税前扣除的说法,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这位专家在文中提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比如中石油、中石化出现亏损以后,财政部补贴的几百亿元,按照新税法可以作为财政性拨款准予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按以前的规定,这些补贴也构成企业的一笔收入,要被列到收入里纳税。  笔者认为,这位专家的上述观点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而来的。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显然,中石油、中石化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此不应适用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政府补助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等。对于补贴收入的概念,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更详细的解释。但在作为税务部门参考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对补贴收入有进一步的解释:“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此,除非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中石油、中石化取得的财政补贴不计入损益,否则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在会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补助在会计和税法上存在暂时性差异,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创新时,取得政府补助的当期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但像中石油、中石化这样取得财政补贴用于弥补亏损的应属于后者,在会计和税法上没有任何差异,在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在税法上只要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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