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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地税[2010]49号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578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10]49号                   2010.7.26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完税证明开具范围。
    各地要采取一定的工作措施,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完税证明的开具能力,进一步扩大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主管地税机关均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主动为每一位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对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只要纳税人提供了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主管地税机关应为纳税人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二、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告知其纳税情况。对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以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的方式告知其纳税情况。对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明细申报,或是纳税人提供了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方式告知其纳税情况。对扣缴义务人未实行明细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采取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或应纳税人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方式,告之其纳税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安全便捷的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

    三、及时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于8月10日前,利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和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格式和具体告知事项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分别举例说明);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要求纳税人附送的资料。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在按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对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要耐心细致地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满足纳税人了解纳税情况的要求。

    五、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自2010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市地税局要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0年8月31日前对各基层征收单位停用的旧版完税证明进行集中清理,核对号码及数量,登记造册后上缴各市地税局,由市局集中销毁(省直属局自行清理、销毁)。各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局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旧版完税证明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上报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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