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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废旧物资抵税有窍门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22
     
    收购废旧物资抵税有窍门  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开业,生产用原材料的主要来源是自己收购的废旧塑料。经营半年后,该公司发现增值税税负高达12%.企业的盈利空间很小,难以生存。经过咨询并学习分析了相关税收政策后,2006年,公司对经营业务进行了调整,增值税税负随之降到了5%。诀窍在哪里呢?   原来,该公司在2006年初成立了一家独立的专门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经营单位,这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将收购的废旧物资作价卖给该公司。该公司可以按照收购废料发票金额抵扣10%的进项税金,从而解决了原来自行收购废旧物资不能抵扣税款的难题,较大程度地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我国税法规定,销售废旧物资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例中,塑料制品公司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其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免缴增值税,而生产单位可以利用免税废旧物资抵扣10%的增值税。但是,该文件同时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成立免税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其销售的废旧物资不能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如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还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文件同时要求,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抵税管理,200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规定,(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四)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五)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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