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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处理及调整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87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就八项会计与税法差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制度。《解答(三)》首先明确了对差异进行处理的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解答(三)》明确的八项对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纳税调整的规定包括:1.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2.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3.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4.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5.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6.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7.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8.企业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为堵塞原有税法规定存在的某些漏洞,《解答(三)》对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作了以下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如判断某项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当将其账面价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就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别在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以及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此项损失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导致在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同。对此,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计算: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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