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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报表将做修改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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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签署并于次日发布了国税发[2009]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包括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等一系列内容。在该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国税总局于2008年12月16日发布了国税发[2008]114号文,向各地税务机关正式印发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报表”),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须按要求填写,并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同报送。金融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在按照上述实施办法以及关联交易报表的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和申报关联交易时,碰到了不少难点和问题。 据普华永道2010年4月最新发布的税务评论报道,该所曾经于2009年4月与国税总局以及上海市税务局第三分局针对这些难点和问题进行了沟通和讨论。根据之后得到的反馈信息,金融服务行业纳税人已完成2008年度关联交易报表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填写和准备工作。然而在准备过程中,还是碰到不少新问题有待明确。因此,2010年2月26日,普华永道组织部分金融业重点机构与国税总局举办了一场开放式座谈会,就2008年度关联交易报表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填写和准备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与国税总局进行交流。此次座谈会的目的是寻求总局对相关细节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和指导,以提高2009年申报工作的合规水平。 座谈会中涉及到的热点问题包括: 1、关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中有关关联关系种类的披露、外国分行的披露的内容。表二中代收代付交易的披露。表四中对于劳务收入或支出超过总劳务收入或支出10%部分的披露。表六中针对经营租赁的披露。表七中针对融资交易的披露。表九中核算基础的披露,到底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 2、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主要讨论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门槛、企业功能和风险分析(表一)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财务分析(表二)的填写、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可比性分析、支持服务费用的收付。整体来说,国税总局同意关联交易报表主要是针对制造和贸易行业的情况编制的,因此金融服务行业在填写表格时会有一定难度。就此,国税总局正在修改相关表格,以便予以纳税人更清晰地指导。然而,由于2009年度纳税申报截止日的临近(即2010年5月31日),新的表格及说明将不会应用于2009年纳税申报工作。 基于上述讨论,金融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可以感到宽慰,因为国税总局已经了解到企业在填表时遇到的困难,并且正着手于采取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普华永道也表示,将为进一步推动这一进程,继续与国税总局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汇总和反馈,以加强纳税人和税务官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并且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完成申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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