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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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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今年新成立了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我想问关于新公司当年发生的开办费,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您上面提到的今年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到的开办费,会计及税务处理均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6602 管理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 资产管理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是在税收处理上,要按照下述新税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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