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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964
     

    广州市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于4月全面展开,按规定需要办理年审业务的用人单位须在7月31日前到对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按法规规定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范围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向残联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保障金计算方法

    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规定的1.5%比例的,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1.5%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45365元*80%*(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在职残疾人职工数)

    保障金征收方式

    广州地税指出,目前,我市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完成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同时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经同级残联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依法享受免征残保金。保障金法律责任。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觉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逾期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联依据有关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并交由地税部门代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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