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新增设95-98“目”级科目,分别为:
95目“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6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7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8目“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二)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新增设95-98“目”级科目,分别为:
95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6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的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7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98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调库”
市区县共用科目,入库比例为各100%。反映市财政部门对原跨地区企业中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进行的调库。
二、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国税、地税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调整后的各项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运行。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京财预[2008]401号文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