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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8    来源:   阅读次数:67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在执行该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资料
       对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要主动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了解该项税收优惠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纳税人书面申请免税报告,备案(审批类)免税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在纳税申报前,应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资料,方可申报免税。

       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企业201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如果有期末留抵税额,财务人员应根据年初“库存商品”明细余额,并结合盘点表,对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列举的品种,确定有无蔬菜类金额。除2012年1月购进蔬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外(含运输发票),还应将本期取得的可抵扣凭证,以及期初留抵税额中,经比对无法划分应税和免税货物的进项税,按规定方法计算进项税转出数。

       案 例
       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当地农产品等土特产,包括蔬菜、水果两类。2011年12月末增值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中含蔬菜、水果金额85000元。2012年1月,销售蔬菜250000元、水果150000元。本月销售上述业务,共发生电费8000元、运输费5000元,均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据,但无法在水果与蔬菜之间进行划分。

       分 析
       期初留抵税额中,因有蔬菜、水果进项税85000元,2012年1月,蔬菜、水果分别属于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012年1月,计算期初留抵税额中进项税转出数=85000×250000÷(250000+150000)=53125(元)。
       同理,本月发生的电费和运输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8000×17%+5000×7%=1710(元),也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其进项税转出数。

       本月发生进项税转出数=1710×250000÷400000=1068.75(元)。

       上述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53125+1068.75=54193.75(元)。

       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193.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4193.75。

       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划分
       实务中,财务人员应与销售部门沟通,让业务人员知晓在向财务部门报送销售月(日)报表时,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在未享受优惠政策前,将销售蔬菜、水果收入,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农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文件出台后,企业获准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应增设“主营业务收入——蔬菜类销售收入”科目,以反映这部分免税收入。

       关于免税收入是否计提销项税额的问题,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发生免税货物销售收入,也应计提销项税,再将这部分销项税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科目,以体现政府补助。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资产,包括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范围,如直接减征、免征等税额。

       因此,企业发生销售免税货物收入时,无须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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