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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分支机构适用所在地税率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6
     
    在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众多的分支机构往往会成为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时的难点。为帮助总机构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和顺利汇算清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企业比较关心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问: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问: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有几种情形?答:主要有两种情形:1.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自动汇总);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务审批)。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总机构如何计算年度应纳税额?答:28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年度汇算清缴分配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总机构如何确定年度汇算清缴分配比例?答:某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上半年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下半年的分配比例)÷2。问:年度汇总纳税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可否适用总机构过渡税率?答:分支机构应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28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总分支机构应在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总机构在深圳特区内,其适用18%的法定过渡税率,其设在外省市的分支机构不符合税率优惠过渡条件,则不能适用总机构过渡税率18%,而是适用法定税率28%。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分支机构是否可同样享受减按15%税率的税收优惠?答:如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分支机构可以同样享受减按15%税率的税收优惠。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对总分支机构的整体认定,而非单一认定。问:年度汇总纳税时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继续弥补亏损?答:可以继续弥补亏损。2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撤销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答:2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年度汇总纳税时,总机构应与税收管理员联系并上门申请将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分摊且未缴纳的税款由总机构汇总缴纳。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答:28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因此,总机构对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年度汇总纳税时不予考虑,应在下一年的下半年将其列入应参与分配的范围。如,2008年在外地新设立的一家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在2009年下半年将其列入应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范围。问:年度汇总纳税时发现季度申报时适用税率有误如何申报?答:总机构应上门申请修改系统自动产生的年度汇算表中的实际适用税率。如第一种情况总机构2008年的实际适用税率应为9%在季度时却申报为18%第二种情况分支机构2008年的实际适用税率应为25%在季度时却申报为18%但是分支机构又是按照25%的税率缴纳了税款,上述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系统自动产生的应纳税额与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不一致。如总机构遇到上述情况,应与税收管理员联系并携带有关完税凭证上门申请修改有关数据。问:年度汇总纳税时如遇到其他问题如何办?答:总机构如遇到其他问题无法解决时,一方面请与税收管理员联系;另一方面可以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操作指南”。在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众多的分支机构往往会成为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时的难点。为帮助总机构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和顺利汇算清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企业比较关心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进行详细解读。问: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问: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有几种情形?答:主要有两种情形:1.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自动汇总);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务审批)。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总机构如何计算年度应纳税额?答:28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年度汇算清缴分配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总机构如何确定年度汇算清缴分配比例?答:某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上半年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下半年的分配比例)÷2。问:年度汇总纳税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可否适用总机构过渡税率?答:分支机构应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28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总分支机构应在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总机构在深圳特区内,其适用18%的法定过渡税率,其设在外省市的分支机构不符合税率优惠过渡条件,则不能适用总机构过渡税率18%,而是适用法定税率25%。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分支机构是否可同样享受减按15%税率的税收优惠?答:如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分支机构可以同样享受减按15%税率的税收优惠。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对总分支机构的整体认定,而非单一认定。问:年度汇总纳税时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继续弥补亏损?答:可以继续弥补亏损。2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撤销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答:2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年度汇总纳税时,总机构应与税收管理员联系并上门申请将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分摊且未缴纳的税款由总机构汇总缴纳。问:年度汇总纳税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答:28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因此,总机构对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年度汇总纳税时不予考虑,应在下一年的下半年将其列入应参与分配的范围。如,2008年在外地新设立的一家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在2009年下半年将其列入应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范围。问:年度汇总纳税时发现季度申报时适用税率有误如何申报?答:总机构应上门申请修改系统自动产生的年度汇算表中的实际适用税率。如第一种情况总机构2008年的实际适用税率应为9%在季度时却申报为18%第二种情况分支机构2008年的实际适用税率应为25%在季度时却申报为18%但是分支机构又是按照25%的税率缴纳了税款,上述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系统自动产生的应纳税额与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不一致。如总机构遇到上述情况,应与税收管理员联系并携带有关完税凭证上门申请修改有关数据。问:年度汇总纳税时如遇到其他问题如何办?答:总机构如遇到其他问题无法解决时,一方面请与税收管理员联系;另一方面可以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操作指南”。 总分支机构可否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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